[英]Why is a role of Setter in DTO
假定DTO“ foo”的创建者和DTO“ bar”的接收者。 我可以理解,与构造函数一起,创建者“ foo”将需要一个setter。 我的问题扩展了-“ bar”使用二传手时有什么理由吗?
如果bar只是收件人,那么可能不是。
并不是的。 但是,如果在构造函数方法中使用setter做为参数的丑陋程度不足,则不必在dto中包含s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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