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why do developers use href equals javascript?
開發人員為何使用href="javascript:;"
例如:A標簽的內容:
<a class="anchor" title="title" href="javascript:;" id="someId">...</a>
javascript:
偽協議告訴瀏覽器,其后是單擊鏈接時應執行的JavaScript代碼。 您的示例中遵循的是無操作,因此單擊鏈接不會執行任何操作。 通常,當鏈接不是用作鏈接而是用作按鈕時,使用此方法,而編碼器所需的實際行為由click
處理程序指定。
根據我的使用經驗,如果人們使用<a href="www.google.com">
我可以右鍵單擊並在新標簽上打開它。 但是,如果它是href=javascript:openLink()
,則無法在新標簽上打開它
好問題。 這樣一來,他們的鏈接就不會執行任何操作。 開發人員可能會使用Jquery的click事件或類似的方法動態地添加javascript函數。
這似乎是人們固有的壞習慣。 他們可能想要href的樣式,但隨后卻不想使用它的功能。 您無需使用href即可輕松完成此操作。 在某種程度上,他們說“這是鏈接的價值”,然后立即說“忽略我的鏈接的價值”。
這里有一個很好的討論: 簡潔的Javascript
根據w3schools ,href的值應為url或腳本。 當有人這樣做href="javascript:;"
他們正在使用不執行任何操作的腳本。 他們只是這樣做,所以他們可以使用樣式/制表href報價...在我看來,這應該像使用CSS類那樣以另一種方式完成。
同樣根據w3schools ,如果href不存在,則該標簽不能使用某些其他屬性,但是在HTML5中,該標簽應僅用於超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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