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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約定-帶有“類型”-后綴的枚舉

[英]Naming Conventions - Enums with 'Type'-Postfix

我在一個Java項目中工作,每個枚舉都有一個后綴'Type',例如'PassengerType.java'。 這是一個適當的命名約定,還是應該最好是“ Passenger.java”? 問題在於,已經有一個“ Passenger.java”類,其字段“ PassengerType”表示乘客的“類型”。 您會建議哪種命名方案?

public enum Type {}
//...
public class Passenger {
    private Long id;
    private Type type;
    //...
}

我認為這種命名約定根本沒有問題。 唯一會困擾我的是,如果字段類型實際上被稱為passengerType(與passengerId相同,而不是id)。 這些字段已經在名為“旅客”的類中定義,因此無需在其前面加上旅客。

Java教程示例沒有后綴: http : //docs.oracle.com/javase/tutorial/java/javaOO/enum.html

另請參見 SO: 編碼約定-命名枚舉

我正在維護一個大型項目,我必須承認一些事情。 我經常不知道是否已經存在某種事物的枚舉。 它們可能都應該放在某個地方的一個包中(我正在研究中)。 但是我希望我正在處理的這個項目中有一個使用Type甚至Enum后綴的標准。 我知道這是“規則”的100%。 但是,這也是每個項目所必需的。 即使只是暫時的,在重構為枚舉的程序包之前。 在eclipse中,鍵入ctrl-shit-T並找到“ PassengerType”並知道這是THE枚舉將是非常好的。 當然,問題在於,在我的大型項目中,我需要一個“乘客”枚舉,但是可能已經有一個通勤者或“顧客”枚舉可以滿足我要創建的枚舉的目的。

准則就是准則。 不是規則。 Sun將它們稱為准則是有原因的。 因為有時可能會違反准則並且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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