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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聲明中Generic類型和Object有什么區別?

[英]What is difference between Generic type and Object in method declaration?

我很困惑Signature應該使用哪種方法用於同一目的? 兩者都適合我。

1。

public <T, J> T findUniqueByCondition(String tableName, 
                                      String key, 
                                      J value, 
                                      Class<T> targetObject);

2。

public <T> T findUniqueByCondition(String tableName, 
                                   String key, 
                                   Object value, 
                                   Class<T> targetObject);

從上面使用哪種方法最佳? 我真的很困惑,找不到任何人的優勢或劣勢? 有沒有? 如果是,請解釋。

就像那樣沒有區別,對於T你使用兩次類型所以你有理由使用它但是對於J它只使用一次。

如果它真的可以是任何對象而你再也不使用那種類型那么就沒有理由使用泛型。 泛型允許您獲取方法的返回類型和參數,並將它們中的兩個或多個鏈接在一起。 它們還允許您在類定義中使用泛型時將多個方法鏈接在一起。

這些用例都不適用於此。

暫無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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