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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T與存在量化類型(* forall *)

[英]GADT vs Existentially quantified types (*forall*)

可以使用GADT來表達存在量化類型

我看到GADT更通用 - 數據類型擴展 ,第7.4.7節

當使用存在量化類型然后GADT更好 存在量化類型相比,使用GADT有任何缺點嗎?

GADT出現的時間晚於存在時,他們將它們概括為一般。 我不知道任何缺點,並且總是在新代碼中使用GADT語法,因為它更清晰。

文件證實了這一點:

請注意,GADT樣式的語法概括了存在類型。

如果您使用最新版本的GHC,那么我就沒有任何缺點。 但在舊版本中,您可以以類型不安全的方式組合GADT和GeneralizedNewtypeDeriving。 我不認為ExistentialQuantification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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