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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函數定義的語法

[英]Syntax of Constructor Defining

為什么在類外定義構造器時需要用構造器名稱寫類名?....有意義嗎?..因為類名稱可以很容易地從構造器名稱中檢測出來,因為它們必須具有相同的名稱,並且因為它沒有返回類型,所以我們可以將其與具有相同名稱的其他普通函數區分開。

為什么在類外定義構造函數時需要用構造函數名稱編寫類名稱?....有意義嗎?

是。 與定義該類的任何其他方法時相同。 構造函數仍然是該類的成員,並且在類聲明之外進行定義時,必須適當限制所有成員方法的范圍。 想象一下,如果不同名稱空間中的多個類具有相同的名稱,將會發生什么。 指定構造函數名稱而不對名稱空間和類名稱進行作用域限定會引起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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