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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能在同一個包中調用另一個類的包私有方法呢?

[英]Why can't I call a package-private method of another class that's a subclass of a class in the same package?

我在包A中有一個Base類,它定義了包私有方法foo() 在包B中,我有一個Impl類,它擴展了Base 在程序包A中,如果嘗試在Impl的實例上調用foo() ,則會收到編譯器錯誤。 (但是,我可以將ImplBase ,然后調用它。)

我應該能夠從包內調用foo()似乎是合理的,即使我要調用的對象是在包外定義的也是如此。 我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這樣做嗎?

您自己給出了答案。 包A的類A中的方法foo()的狀態“包私有”不會僅僅因為您擴展了此類而結束。 只要擴展類B派生自另一個程序包B,如果您嘗試訪問程序包A的類A中的方法foo(),則編譯器將引發錯誤。

我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這樣做嗎?

因為這是Java的規則。

是的,有一個很好的理由-package package-private隱藏您的實現,並將實現鏈接到實現所屬的包。

實現A::foo()被鏈接到包A ,並且只能從包A訪問,而實現B:foo僅可以從包B訪問。

您要問的內容可以轉換為,我們可以讓每個超類的包都可以訪問任何包私有的實現嗎? 但這確實增加了私有包的范圍。 更不用說由於所有類都繼承自java.lang.Object,因此每個包私有方法始終可以從java.lang包中訪問,這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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