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What's the proper term for this: “javascript object full of functions”?
我最近一直在使用這種編程模式來對邏輯相關的功能進行分組:
FruitMethods = {
url: "some/path/to/something.durk",
get: function(data) {$.ajax(url, data)},
delete: function(something) { some more function stuff....}
}
你看對了嗎? 它似乎並不真正符合Class的定義...還是它? 混蛋 還有嗎 充滿功能且可能是變量的Javascript對象? JOFOFAMAV?
我的投票如果是JOFOFAMAV。
PS:也可以隨時考慮一下這是否是一個好習慣。
從功能上講,它是具有屬性的對象。 因此,您的問題就更多地變成了一個普通的名字。
因為它沒有實例數據,而且看起來不會像在創建它的新實例(例如,一個類),所以它最像一個namespace
,它只是一堆屬性的命名包裝,其中屬性可以是任何某種數據或功能。
命名空間對象之所以有用,有很多原因:
Fruit.get()
這樣的簡單category.method
方案引用它們 我將其稱為命名空間。
那是單例的一種形式-基本上是一個沒有外部定義的對象:您沒有“類”定義,然后創建該類的實例。
關於這種類型的結構要了解的一件事是,對象的所有方法都是公共的(可能有問題也可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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