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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Java約定命名一個對象與類名相同,沒有資本?

[英]Is it against Java conventions to name an object the same as the class name, sans the capital?

如果我有一個對象Mode ,根據通用/標准慣例,調用變量mode是否可以接受? 當我在我的CS課程(高中)期間提出一個假設的情況時,我的老師打斷了我的問題,為什么我會在沒有資本的情況下稱一個與班級同名的對象? (這非常脫離背景,但我的假設情況與此無關。)

此外,我已經明白,如果我的老師說出這樣的話,我通常應該這樣做,以符合她所希望的慣例。 我只是想知道一般情況下是否可以接受。

我覺得這很好。 這是正常的做法。 類實例大部分時間都命名為相同但以小寫開頭。

常規命名模式是使用很少的描述性名稱命名類和變量,以提高可讀性和可維護性。 只要命名是自我解釋,它的罰款。

我會說遵循流行的慣例。 我們的想法是,如果必須將變量命名為與類名不同的變量,那么您應該更改類名。

使用良好的描述性名稱可以實現可讀和可維護的代碼。

據我所知,它可以接受,但請注意它可能會令人困惑,特別是如果你使用的是該類的多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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