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Order of In Class Initialization versus Constructor Initialization List
我想在类中初始化一堆成员以保持源文件更清晰。 但是,对象采用我只通过构造函数接收的参数,并且可以通过赋值在构造函数初始化列表或构造函数中初始化。 (第二种选择肯定不会起作用。)这基本上是这样的情景:
在标题中
class Foo
{
public:
Foo(Pointer * ptr);
private:
Pointer * ptr;
Member m1{ptr, "SomeText"};
Member m2{ptr, "SomeOtherText"};
}
在CPP
Foo::Foo(Pointer*ptr) :
ptr(ptr)
{
// ...
}
现在的问题是:标准是否说明了ptr
和m1
/ m2
之间的初始化顺序? 显然,只有在m1
和m2
之前初始化ptr
时,此代码才有效。
这一点得到了标准的保证,即非静态数据成员将按照类定义中的声明顺序进行初始化。 它们如何初始化(通过默认成员初始化程序或成员初始化程序列表)以及这些初始化程序的顺序无关紧要。
(13.3) - 然后,非静态数据成员按照它们在类定义中声明的顺序进行初始化(同样不管mem-initializers的顺序如何)。
[注意:声明顺序的作用是确保以初始化的相反顺序销毁基础和成员子对象。 - 结束说明]
这意味着,初始化顺序将始终为ptr
- > m1
- > m2
。
类定义中的顺序很重要,并指示初始化的顺序。 除了重新定义你的课程(即交换订单)之外,没有办法逃避这个订单。
一旦进入构造函数体,就可以将任何非const成员变量的值赋值为您想要的任何值,但是这一点已经初始化了。 如果你想在那之前初始化一个成员,你必须在构造函数体之前这样做 - 即使用Foo::Foo(Pointer * ptr) : ptr(ptr) {}
或者像使用m1
一样初始化它们m2
。
它是标准定义的。 成员按类中的声明顺序初始化,因此您的代码完全有效。 潜在的危险是构造函数中具有成员顺序的初始化顺序不一致 - 然后仍然按声明顺序初始化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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