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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事件和抽象基类

[英]DDD Events and abstract base classes

我目前正在致力于实现多个具有相同属性且基本相同的事件:模板。 我们的事件提供程序将应用一些事件,例如SomeTemplateAddedEvent和SomeOtherTemplateAddedEvent。 以后可能会出现更多变化,因此我考虑为每个TemplateAddedEvent实现一个基类,因为它们都共享相同的属性。 但是我怀疑这是否是正确的方法,因为有些人更喜欢事件是包含每个属性的简单类,而不必更深入地了解事件可以提供什么。

我希望有人能对此有所启发。

通常出于两个正交的原因使用继承-重用功能和声明类之间的“是”关系。 看来您使用它是第一个原因。 这是一个较弱的论据,因为通过组合也可以实现重用。 然后要问的问题是事件之间是否存在“是”关系。 有时,需要在事件之间进行继承,例如在为从基类派生的所有事件提供处理程序时有意义。

总体而言,如果将继承仅用于实现代码重用,则应避免使用继承。 如果这是有关域的适当声明,那么它就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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