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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事件處理程序命名約定

[英]Java Event Handler Naming Convention

我一直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並且無法提出一個很好的約定來命名事件處理程序。 我有一個項目(spring集成),它有一個入站通道適配器,可以監聽各種類型的事件。 收到的事件將傳遞給路由器,然后路由器將其發布到一個頻道(每種類型事件的不同頻道)。 我們有一個服務激活器監聽這些通道然后消耗這些事件。

這是我們現在的命名約定...例如,事件ORDER_CREATED被發布到名為'order-created-channel'的通道。 在通道的另一端,我們有一個名為OrderCreatedEventHandler的服務激活器。 OrderCreatedEventHandler向買方發送通知,告知訂單的創建者。 因此,事件處理程序根據它們正在使用/處理的事件類型而不是它們執行的活動來命名。 但現在我有一個問題...我想將'訂單創建頻道'更改為發布訂閱頻道,我想要2個服務激活器監聽它。 其中一個服務激活器應該向買方發送通知,另一個應該為該訂單創建發票。

所以它讓我思考......我不應該讓那些服務激活器以“EventHandlers”這個詞結束嗎? 我應該為他們正在進行的活動命名嗎? 是否存在命名處理事件的通道和bean的約定?

命名沒有一般慣例; 這取決於你的組織。

我唯一的一般建議是給端點一個id (而不是省略並讓框架命名端點)。 除此之外,還取決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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