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a> with :hover or <div> with hover event for buttons?
我通常使用<a>
來制作塊類型按鈕,例如:
a
{
color:#fff;
display:block;
background-color:#ff0000;
}
a:hover
{
background-color:#c80000;
}
然后我把href="javascript:void(0);"
在<a>
標記上。 我這樣做是因為div
元素上的:hover
不利於向后兼容。 話雖這么說,我本來是想盡可能少地使用JavaScript,但我開始認為采用這種方法不是一件好事嗎?
你們會用什么?
編輯:我只是提出來,因為我注意到Google+的某些按鈕正在使用。
編輯#2:我還注意到在Google+上按鈕上有一個輕微的動畫,所以也許這就是為什么他們使用的
div:hover可以在Internet Explorer 6以外的所有瀏覽器上運行。但是該瀏覽器已有10多年的歷史了。
在IE6中使用div:hover的唯一缺點是它們不會獲得懸停效果,但是他們仍然可以使用(單擊)按鈕。 因此它不會在IE6中中斷,只是看起來與其他瀏覽器有些不同。
您可以執行<a href='#' onclick='return false;'>
。 (感謝評論者!)
您不應該限制使用“盡可能少的javascript”,但我也不認為javascript對於此特定位是不必要的。
編輯:如果我沒有直接回答您的問題,我認為使用<a>
, <input>
或<button>
並沒有什么問題,但如果可能的話,我會盡量遠離<div>
因為它不是語義上特定的。
使用div + jQuery IMO
$('.myDivClass').hover(
function(){
$(this).css('background-color','#c80000');
}, function(){
$(this).css('background-color','#ff0000');
});
我建議您使用div。 除非您需要返回到IE 5-6,否則這不是問題。
使用任何在語義上正確的html元素。 如果要制作按鈕,為什么不使用<button>
呢?
實際上,我經常使用<a>
。 每個瀏覽器都可以使用它們,通常這樣更容易。 為什么在不需要時使用div?
使用錨點使您的用戶能夠右鍵單擊它並在另一個選項卡中打開鏈接。 另外,如果您想讓搜索引擎跟隨鏈接,我將保留“ a”。 我通常會在動態行為的情況下使用“ div”,這意味着它不是簡單地重定向到其他URL,而是一些AJAX或DOM更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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