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In DDD, why they often make use of methods instead of properties?
在DDD示例中,我經常看到使用可能使用過屬性的方法。 為什么是這樣?
例如(來自強化您的域名:聚合構建 )
public class Order
{
public bool IsLocal()
{
return Customer.Province == BillingProvince;
}
}
沒有理由用特定於DDD的方法替換getter。 一般指導原則適用於此(執行繁重計算或更改狀態時執行此操作)。
Setter是一個不同的案例。 有些人甚至認為它們是代碼味道。 每次看到二傳手都會產生懷疑。 在理想情況下,僅在名稱與域中的動詞一致的方法中更改對象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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